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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 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 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7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 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5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 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在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主要载体作用,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高校院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能力,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构建开放、协同和全球布局的创新生态环境,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创新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创新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是主要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有利于自主创新与中关村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产业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办法对于企业的支持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知识产权

第五条 支持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和国际商标。

(一)国内发明专利

对企业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二)国外发明专利

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企业,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高支持3万元,每件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3个国家或地区。每家企业年度国外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三)国际注册商标

对于企业通过马德里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新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国际注册商标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关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服务机构为中关村企业代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每件最高支持1000元。其中,为从未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中关村企业代理获得前5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再支持1000元。

服务机构为中关村企业提供国外发明专利申请服务并进入国家阶段(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每件最高支持3000元,每件发明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3个国家或地区。

服务机构为从未获得国内商标注册的中关村企业代理注册的前5件国内商标,每件最高支持1000元。为中关村企业提供国际商标申请服务并获得注册(通过马德里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每件最高支持3000元。

每年每家服务机构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提升知识产权质量。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中国专利奖金奖每项给予30万元,中国专利奖优秀奖每项给予10万元。

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驰名商标扩大保护和北京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中国商标金奖每项给予30万元,驰名商标扩大保护每项给予20万元,北京市著名商标每项给予1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知识产权领军示范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高端运用工作。

对中关村示范区知识产权(专利)领军企业和重点示范企业,支持其开展专利战略制定、数据挖掘、信息检索分析、专利预警以及专利运营等专利高端运用工作。每年每家领军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重点示范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和中关村示范区商标示范、试点企业,支持其开展商标战略规划、数据检索分析、商标预警和商标国际布局等高端推进工作。每年每家示范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试点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第二节 技术标准

第九条 支持企业制定技术标准。

(一)对已公布的“中关村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

(二)对已公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

(三)对已立项的国际标准提案,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

(四)对已公布的国际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已在立项阶段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减去已支持金额的数额给予支持。

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每家社会组织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提升标准质量。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开展标准高端推进工作。

(一)支持中关村标准化试点示范企业开展标准超前布局、专利标准协同创新、团体标准制定和标准示范推广等高端推进工作。每年每家示范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试点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二)支持中关村标准化试点示范企业负责人担任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重要职务。对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的,分别给予所在企业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工作组秘书处工作,分别给予企业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完善“中关村标准”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

支持“中关村标准”运行机构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加强专业技术委员会建设,规范标准制修订流程,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标准布局、政策咨询、推广应用、国际交流等工作,打造“中关村标准”品牌。支持金额按照审定的资金预算予以支持,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节 新兴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支持前沿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

支持企业、产业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高校院所等开展前沿技术的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按照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等实际支出费用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科技成果示范应用。

支持企业、产业联盟、高校院所等面向重大需求,整合上下游和行业资源,实施示范应用项目,根据应用效果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合同金额30%、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建设新兴产业协同创新平台。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产业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建设新兴产业协同创新平台,整合行业资源,深入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有效解决产业关键共性问题。

(一)根据平台年度设备设施购置、信息系统建设、房屋租赁、平台运营等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二)平台通过市场化机制为中关村企业提供合作研发、检验测试、成果转化、市场推广、应用示范、行业交流等服务,按照不超过服务合同额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

(三)平台围绕中关村示范区重点工作开展产业研究、项目推荐、产业对接、政策宣讲、展览展示等产业促进活动,根据实际支出费用,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对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给予保险费补贴支持。

对依据《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0〕1634号)认定的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给予保险费补贴支持。

(一)保险的险种包括: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运输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财产一切险共八种保险的险种及其附加险。上述险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投保,同一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可全部投保上述八种险种。

(二)对已投保的企业按照所投保险费80%的比例给予补贴支持,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企业投保险种属于非一次性投保、需按年续保的险种,包括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财产一切险,第二、三年办理续保时,将按照上年度保险费支持比例给予补贴支持。最长支持年限为三年,即获得认定的第一年至第三年。

第四节 国际创新资源

第十七条 支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支持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合作,鼓励参与沿线国家科技园区建设,共建科技示范基地,对纳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给予重点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第十八条 支持集聚国际高端创新资源。

(一)支持企业与海外顶尖高校院所、世界500强企业联合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转化、引进先进技术等活动。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二)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离岸孵化器等分支机构。对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国际交流合作。

支持企业举办国际行业和技术论坛、研讨会等活动,参加境外重要国际展览和会议。按照场地租金、设备租赁、会议注册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节 社会组织及科技服务平台

第二十条 支持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

支持社会组织从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提供会员服务、加强诚信管理等方面强化自身建设,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服务,不断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根据工作绩效量化综合评价排序分档情况,每年每家社会组织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示范型社会组织给予重点优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服务创新创业的专项工作。

支持中关村社会组织围绕示范区深化全面创新改革、构建“高精尖”结构、打造全球创新网络关键枢纽、推动“一区多园”统筹、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军民融合发展等战略目标,开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专项工作。

支持的专项工作应为支持年度已完成的项目,每年每家社会组织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对示范型社会组织给予重点优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支持中关村枢纽型社会组织搭建平台提供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培育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优化政策环境推动社会组织协同创新发展。

支持资金包括建设支持资金和专项工作资金。建设支持资金按照年度审定的资金预算予以支持,专项工作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年度审定资金预算的70%,每年每家枢纽型社会组织支持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一)支持搭建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资源整合、数据共享、检索分析、价值挖掘、投资运营、权益保护、创业服务等方面的知识产权服务。

(二)支持搭建标准化服务平台,开展标准需求预研与咨询、布局与创制、标准中知识产权处置、标准大数据分析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标准化服务。

(三)支持搭建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开展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技术筛选与评估、中试孵化与加速、技术交易与投融资、衍生创业与推广应用、跨国技术转移等服务。

(四)支持搭建检测认证服务平台,开展国际互认和合作交流、参与团体标准的创制和检测认证、搭建前沿技术及新技术新产品检测认证验证平台和聚集发展、开展人才培训等服务。

(五)支持搭建品牌培育服务平台,开展品牌保护与运营、诊断与咨询、大数据分析与人才培训、评价与展示推广等品牌培育服务。

(六)支持搭建其他服务于中关村创新能力提升的创新型科技服务平台。

根据平台支持年度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房屋租赁和人员聘用等费用实际支出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平台通过市场化机制为中关村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根据服务数量和效果,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和高校院所建设中关村开放实验室。

(一)支持中关村开放实验室为企业提供研发、检测认证服务,根据服务数量补贴实际发生金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中关村开放实验室为企业提供分析检测认证、技术研发、人才培养等服务,根据服务效果,对成绩突出、作用显著、影响力大的开放实验室,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申请创新支持资金,以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上发布的具体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申请创新支持资金,应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门机构或各分园管委会组织开展资金申报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复审并形成支持方案,由主任专题会审议。

经审议通过的支持名单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按无异议公示结果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 对于通过线上系统运行的资金支持内容,其申请审核拨付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获得创新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三十条 对创新支持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创新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责令其退回已拨付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20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社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38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5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6〕15号)同时废止。